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62號聲 請 人 楊文魁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展銘間確認管委會主委當選無效,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4年度抗字第520號裁定駁回伊訴訟救助之抗告(下稱520號事件),惟該事件之承審法官全未進行辯論,妨害司法公正,爰聲請法官迴避云云。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固為同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惟依上開規定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該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該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欲聲請迴避之法官所審理,已不足影響審判之公平,即無聲請迴避之必要(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6號、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承審520號事件之法官迴避,惟520號事件於民國114年6月12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同年8月5日裁定駁回再抗告而終結,有520號事件卷影本可按,聲請人於114年8月28日具狀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揆諸前開說明,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黃欣怡法 官 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旻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