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65號聲 請 人 謝志明上列聲請人因對於本院114年度簡字第5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法官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聲請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其聲請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聲請人對本院114年度簡字第5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於同年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11頁),茲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本院答詢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可證(本院卷第13至19頁),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吳素勤法 官 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