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66號聲 請 人 廖家惠(原名廖欣宜、廖基成)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美立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13年度上更一字第11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一八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如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4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13年度上更一字第118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認相對人、稅務及地政機關有通謀、強盜廠房情事,為明瞭案情及撰寫上訴理由,爰聲請准予交付系爭事件如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吳若萍法 官 潘曉玫附表編號 期日類型 日期(民國) 1 準備程序 114年1月21日 2 準備程序 114年7月25日 3 準備程序 114年8月29日 4 言詞辯論 114年9月30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