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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字第 4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69號聲 請 人 林宜瑾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胡佩儀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再審之訴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提起再審之訴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即明。準此,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如已受敗訴裁判確定,即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雖以其已對本院114年度再易字第3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79106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

然查聲請人上開再審之訴,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再易字第106號判決予以駁回並告確定,依前開說明,自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其所為之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劉宇霖法 官 陳雯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韋杉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