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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字第 4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82號聲 請 人 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冠羽訴訟代理人 劉慧君律師

羅蘋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大享多媒體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49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49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9月26日、11月14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兩造對事實、法律爭點仍存歧異,就本院當庭關於鑑定建議之諭示事項亦有再為確認必要,爰依法聲請准予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係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490號事件之被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理由,其聲請交付本件訴訟民國114年9月26日、11月14日本院行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劉奕榔法 官 盧軍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佳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