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25號聲 請 人 侯志嘉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馬麗娜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08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五號返還借款等事件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三日、一一四年四月十四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且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085號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之當事人,其以為確認法庭筆錄記載內容之正確及完整為由,聲請交付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085號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3日、同年4月14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審酌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楊惠如法 官 呂綺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