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27號聲 請 人 張淑晶(兼張陳秀緞、張義島承受訴訟人)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振盛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本院114年度再字第4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自110年10月20日起入監服刑迄今,無資力繳納聲請再審裁判費,伊本件聲請再審有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4年度再字第4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然其再審聲請業經本院另以114年度聲再字第60號裁定駁回在案。從而,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必要,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王唯怡法 官 羅立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蕙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