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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字第 4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31號聲 請 人 段嘉惠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世紀長虹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交付資料等事件(113年度上字第101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上字第1017號請求交付資料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6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取得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因伊無法學素養,又無律師,開庭時身體不適

,深怕遺漏需補正之事項,爰聲請交付民國114年10月16日準備程序期日開庭錄音碟等語。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上字第1017號請求交付資料等事件之當事人,其為明瞭本院114年10月16日準備程序期日開庭內容,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梁夢迪法 官 饒金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