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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字第 5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504號聲 請 人 王興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屏華、楊家義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14年度上字第106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4年度上字第106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14年12月8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且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4年度上字第106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14年12月8日準備程序開庭時,筆錄記載內容與伊陳述出入不符,多處陳述未予記載,為確保本件事實之正確性,以免影響伊後續訴訟權益,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准予交付前述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上字第106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如上,核與前開規定相符,則其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114年12月8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予裁示如主文第2項,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法 官 林哲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