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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字第 5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506號抗 告 人 許腕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嚴裕興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本院裁定(114年度聲字第50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

二、查,抗告人對於114年12月23日本院114年度聲字第506號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未依前開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1,5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陳君鳳法 官 吳孟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