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44號原 告 呂英政被 告 王遠鵬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1088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附民卷第11頁)。嗣於本院審理中減縮請求金額為20萬元及加計自民國114年9月15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第97至98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同棟公寓上、下樓鄰居,因被告毆打伊父母即訴外人呂明哲、余夏蘭,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10年度訴字第107號刑事判決認定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8月,經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394號刑事判決撤銷刑度改判有期徒刑4月,並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0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而對伊一家心懷不滿,竟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公然發表如附表編號1至12、14至15言論內容欄所示之不實言論(下合稱系爭誹謗言論),均足以使一般社會大眾對於伊客觀社會評價產生負面貶抑,實已不法侵害伊名譽權;另其發表如附表編號13言論內容欄所示之言論(下稱系爭恐嚇言論,附表編號1至15所示言論合稱系爭言論),使伊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被告上開行為,情節重大,致伊受有非財產上損害等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求為命被告給付20萬元及加計自114年9月15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所述均非事實,且不能以刑事判決認定伊有侵權行為事實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㈠原告主張被告有為系爭誹謗言論,侵害其名譽權部分:⒈按民法上名譽權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
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意旨參照)。倘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事實性言論行為,自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之虞(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民事侵權行為事件,民法雖未設阻卻違法事由,惟基於法秩序之統一性,仍應類推適用刑法關於誹謗罪,即該法第310條第3項:「能證明其言論為真實,並具公益性者,不罰」之規定,在被害人舉證行為人「有侵害名譽之行為」後,即推定該侵害名譽之行為「有違法性」,而應由行為人證明「有阻卻違法事由」之存在,即證明「其所言為真實」或「雖非真實但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法院審理時應區分表意脈絡是否涉及公共利益,表意人於言論發表前是否經合理查證程序,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內容為真實,就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是否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即充分考量憲法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並依個案情節為適當之利益衡量(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主文、113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理由第21段參照)。
⒉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12、14至15所示時間,發
表如言論內容欄所示之不實言論等語,有臺北地院113年3月29日勘驗筆錄、製作勘驗筆錄暨錄影光碟畫面截圖附卷可稽[見臺北地院113年度易字第4號卷(下稱刑案一審卷)第49至53、65至74頁]。被告上開行為,復經臺北地院113年度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認定犯誹謗罪14罪,如附表編號1至11、14至15所示之犯罪行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編號12所示之犯罪行為判處有期徒刑2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879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改判如附表編號1至11、14至15所示之犯罪行為各判處有期徒刑2月;編號12所示之犯罪行為判處拘役40日而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879號刑事卷宗核閱無誤,堪認原告主張被告有發表系爭誹謗言論乙情屬實。
⒊又查,被告所發表如附表編號1、2、5、11所示之言論:「罵
我榮民這些退伍軍人都是吃國家的米蟲…說我是米蟲,…你自己也講的米蟲,你們繳的,你們家繳的稅,都被我吃掉了」、「昨天晚上12點在那兒敲…在那敲敲敲,敲甚麼」、「以前講我是米蟲,我居然是米蟲,你們繳的稅就被我們米蟲吃完了」、「晚上在那兒敲」、「呂英政,晚上不要隨便敲…你晚上在那兒敲,敲那麼大聲幹甚麼…你晚上敲甚麼東西敲阿…媽的晚上在那裏敲敲敲」等語,指摘原告製造噪音或辱罵其,被告俱未提出任何事證證明之,顯難認被告所言有何根據,應認屬虛構無訛。另被告所發表如附表編號2、3、4、5、6、7、8、11、14所示之言論:「小偷」、「一家都是賊」、「一家都是小偷」,「偷我兩副AO眼鏡,還有一個飛行皮包」、「我們這兒有小偷,他那叫呂英政」、「呂英政,當小偷,…一家都是小偷、詐騙集團…一家都是小偷」、「四樓的小小日本,不要動人家東西,... 不要動」等語,指摘原告涉嫌竊盜或詐欺,然原告並無任何竊盜或詐欺前科,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系爭刑案一審卷第97至98頁),被告亦自承其未曾向警方申告竊盜案件,經系爭刑案一審法官詢以:為何不去報案?被告竟聲稱:我不曉得該怎麼講,我不知該如何回答你這句話。我想問一下,我為什麼要報案,我是軍人,我不講話,與事實不符等語(見系爭刑案一審卷第28頁),其言行顯與一般竊盜被害人為求尋回物品、懲治犯罪通常會主動報警之常情不符,足見被告所稱原告竊盜云云,應屬虛構。又被告發表如附表編號1、4、6、9、12、14、15所示之言論:「打人」、「暴力份子」、「打警察,骨頭打斷了」、「呂英政…我家門壞囉,被你打壞囉」、「一家都是賊,姓呂的,小日本,大家注意,門窗關好,我家的門,被他家打破了」、「門壞囉,呂英政是誰把我家門打壞囉,呂英政」、「門壞囉呂英政打的」、「每天偷偷摸摸打人」等語,指摘原告以暴力涉犯傷害、毀損乃至妨害公務等罪嫌,然被告先前6次對原告提出傷害或妨害自由告訴,因該等案件多僅有被告之單一指訴,別無其他客觀事證可資佐證,檢察官均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外亦未見原告有任何毀損或妨害公務之前科,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歷次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見系爭刑案一審卷第97至110頁),而被告於本案亦未曾提出任何事證為佐,自難認其所言屬實。被告發表系爭誹謗言論,公然指摘原告有偷竊、暴力、詐騙、毀損、妨害自由等犯罪行為,衡情自足以使原告個人之社會名譽受到貶損,依前揭說明,其所為即屬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侵權行為,且具違法性,被告復無法證明「其所言為真實」或「雖非真實但已盡合理查證義務」,自不得阻卻其所為系爭誹謗言論之違法性,原告主張其名譽權受有損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即屬有據。㈡原告主張被告有為系爭恐嚇言論,侵害其自由權部分:
經查,被告有於如附表編號13所示時間、地點,發表:「呂英政,殺」等語有臺北地院113年3月29日勘驗筆錄可按(見刑案一審卷第53頁)。觀諸前後文義,顯係以加害生命及身體之事恐嚇原告。又原告於系爭刑案一審陳稱:伊聽到這個話有心生畏懼,因為被告先前打傷伊媽媽即訴外人余夏蘭,又持刀對著伊父親即訴外人呂明哲講話,且先前被告跟伊講話講到一半,從口袋中抽出鐵筷子,伊不知道被告要做什麼,會擔心出門的話被告又要作什麼等語(見系爭刑案一審卷第59頁),足見被告所為確已使原告心生畏懼,已侵害其免於恐懼之自由權。又被告上開行為,復經臺北地院113年度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認定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879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改判有期徒刑2月而確定在案等情,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879號刑事卷宗核閱無誤,堪認原告主張被告有發表系爭恐嚇言論乙情屬實。㈢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名譽權及自由權之損害,以15萬元為適當:
按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發表系爭言論,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自由權,原告精神自受有相當痛苦,其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應屬有據。又原告為大學畢業,擔任公務員,每月收入約6萬元,名下有汽車1台、房屋1筆,113年財產總額為156萬7,546元;被告為空軍官校畢業,現已退休,每月領退休金2萬0,600元,名下無財產,經兩造分別陳報在卷(見本院卷第99頁),並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外放卷),本院審酌兩造身分、地位、財產狀況、被告侵害程度,及對原告精神上所造成之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每一侵權行為之慰撫金各為1萬元,共15萬元為適當,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5萬元,及自114年9月15日(見本院卷第9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自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呂如琦法 官 江春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學妍伶附表編號 時間 (民國) 地點 言論內容 1 111年9月17日上午6時31分至同日上午6時37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與00巷0弄口馬路上 恐怖份子、日本人,…前天,你很有錢,罵我榮民,這些退伍軍人都是吃國家的米蟲,有沒有講過這句話?說我是米蟲,...你自己也講的米蟲,你們繳的,你們家繳的稅,都被我吃掉了,我們家窮,喂!…,把那個錄影機開著,…。 我就跑,我好怕你喔,你學過武功欸,你會、你會,懶得跟你講,打人…打天庭…,呂英政!我剛剛罵的就是呂英政,把他趕出這個、這個六弄。 裝阿,在法院裝阿,我,錄影、錄音,叫你兒子下來,我不是生氣,一家都是賊,我叫王遠鵬,各位鄰居對不起,我王遠鵬對不起各位鄰居,把那個老鼠屎幹掉,找不到…也找不到。 2 111年9月22日上午6時6分至同日上午6時52分許 同上 呂英政!你昨天晚上12點在那兒敲,一家都是賊呂英政!呂英政!你在那敲敲敲,敲甚麼,一家都是賊,不要怕,我沒有通知警察。 小偷!呂英政!呂英政!我的車停在自己的門口,我就幫你挪了位置了,不要停在人家門口,亂停。 以前講我是米蟲,我居然是米蟲,你們繳的稅就被我們米蟲吃完了,有沒有這回事,你有沒有講過這句話,你哥哥那天也有講,好兇哦,那個痞子,錄影錄音,你下來我就跑,你好兇歐,暴力份子。 四樓的呂英政,小偷,一家都是小偷,我沒有叫警察,你一下來我就跑喔,我孬種,我們,我,我是米蟲,你你你,那個,個子高高的那個痞子,小太保都不如,走路那個樣子,再講一下,叫你摩托車停在我們自己家門口,我都留了位置給你,不讓別人停,讓你流動,錄音錄影,… 呂英政!小偷,偷我兩副AO眼鏡,還有一個飛行皮包,騙子,一家都是詐騙,到法院還在講假話 3 111年9月26日上午7時12分許 同上 哈雷路亞,小偷呂英政,大家注意,那個偷我兩副那個…A0眼鏡的,還有一個飛行皮包,他那叫做呂英政,大家把門窗關好,小偷回來啦,大家覺得我擾鄰的話,叫警察來,呂英政,一家都是小偷,詐騙,可以叫警察,我有神經病,暴力份子,呂英政。 4 111年9月27日上午10時16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0○00號公寓梯間 小偷呂英政回家囉,你們大家要注意喔,小偷呂英政回家囉,欸各位朋友要注意,門窗關好,沒有品,沒有德,畜生,書上這樣講的,門窗關好,呂英政小偷回來囉,小偷呂英政回來囉,小偷呂英政,暴力份子,打警察,骨頭打斷了,要告民事契約。 5 111年10月2日上午6時18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與00巷0弄口馬路上 哈雷路亞,呂英政你晚上在那兒敲,你的摩托車不要停在人家門口,一家都是小偷。 6 111年10月5日中午12時10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0○00號公寓梯間 呂英政一家都是賊,我家門壞囉,被你打壞囉。 7 111年10月11日晚間8時3分許 同上 欸欸大門要關好,我們這兒有小偷,他那叫呂英政。 8 111年10月18日下午6時10分許 同上 呂英政,當小偷,你把…,一家都是小偷、詐騙集團。…你也敢動,…,下來,我叫警察來,下來,一家都是小偷,沒有家教,…家門外,在外面耍流氓阿。我門壞啦,你在法院欺騙法官,法官叫我等一下,要錄音錄影。 書上講的,一個人,沒有品,沒有德,是畜生,一家都一樣,你不要跑。 9 111年11月3日晚間11時14分許 同上 四樓的小偷啊,都沒有聲音啊,在後面敲,然後跑到前面來,姓呂的,一家都是賊,日本人,小日本 。 一家都是賊,姓呂的,小日本,大家注意,門窗關好,我家的門,被他家打破了,剛才是我王遠鵬,叫的,告我擾鄰。還有一個骨頭打斷了,我打的,去領獎金阿,叫我賠阿,誣告,最高是五年,那個做假證,也是五年,我王遠鵬,沒有告你。 10 111年11月5日上午7時12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與00巷0弄口馬路上 四樓的小小日本,不要動人家東西,…不要動,不要… 擺甚麼酒瓶,把你骨頭打斷了,重傷,你等著,四樓的姓呂的小小日本,四樓的一家都是小偷,姓呂的。 11 111年11月24日上午7時4分許 同上 呂英政,晚上不要隨便敲,摩托車不要停人家家門,一家都是小偷。你晚上在那兒敲,敲那麼大聲幹甚麼,現在時間,七點鐘,我王遠鵬在這裡擾鄰,你晚上敲甚麼東西敲阿,一家都是賊,媽的晚上在那裏敲敲敲,車子不要停人家門口 12 111年12月5日下午3時9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0○00號公寓梯間 門壞囉,呂英政是誰把我家門打壞囉,呂英政。 13 112年1月15日上午9時15分許 同上 呂英政,殺。 14 112年1月21日凌晨0時8分許 同上 報警,門壞囉呂英政打的,那警察叫我說 報警他才會怕,小偷怕警察,一家都是賊。 下來啦,每天偷偷摸摸打人,他媽的,有沒有人證、物證。一家都是小偷,一家都謊報,還有一個詐騙集團。我不會報警的,下來,這幾個,前面三四次是我報的。 15 112年2月24日下午1時49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馬路上 孬種,跟我到警察局來,我後面跟著暴力份子,兩個,還有一個,幫我照一張相,他叫呂英政,他跟他爸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