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48號原 告 楊澤祖被 告 蕭易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1823號),本院於114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109年6月至110年2月19日,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如附表所示之通訊社群軟體,張貼如附表所示之文字,指摘伊:「做客人手腳都不太乾淨」、「用管制藥」、「根本是詐欺集團」、「專屬女性情慾按摩店,淪陷為gay spa按摩師兼職的天堂」、「你的精神狀況跟人品本身就有問題,你之前在本店當師傅時一直偷店裡的東西」等語,並檢附伊之照片、涉案傳票供不特定人瀏覽,而揭示伊之個資。伊因被告前開所為,受有工作、營業損失各新臺幣(下同)50萬元、250萬元,精神上並受有痛苦,得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50萬元,合計350萬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求為判決命被告給付伊新臺幣(下同)35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惟據其提出之書狀略以:原告就本件相同之事實,已另案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13年度勞訴字第329號(下稱另案)起訴請求,本件係更行起訴;且原告於109年10月20日即知悉上情,其於113年9月23日始提起本件訴訟,已罹於時效,伊得拒絕給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經查被告因上開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業經臺北地院以112年度訴字第64號判決認其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檢察官、被告均不服,各自提起上訴,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上訴字第4400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下稱刑案,見本院卷第59-69、7-26頁),現於最高法院審理中。
四、本件爭執要點為:原告得否請求被告給付350萬元本息?茲就本件爭點及本院得心證理由分述如下:㈠本件是否係更行起訴?⒈按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又訴訟標的之涵義,必須與原因事實相結合,於判斷既判力之客觀範圍時,應依原告起訴主張之原因事實所特定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據,凡屬確定判決同一原因事實所涵攝之法律關係,均應受其既判力之拘束。
⒉經查原告就其主張被告如附表編號1、2、3、4⑴、5⑴、6、7所示之侵權行為(下稱系爭侵權行為),已於另案起訴請求被告賠償其工作、營業損失、非財產上損害,各50萬元、200萬元、50萬元,合計300萬元,並經另案駁回原告之訴確定,有另案判決可稽(見本院卷第119-125頁)。足認原告本件關於系爭侵權行為之請求,與前案請求之當事人、原因事實及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均屬相同,即為另案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依上規定,原告就系爭侵權行為仍請求被告賠償其工作、營業損失、非財產上損害,係更行起訴,自不合法。
㈡被告有無如附表編號4⑵、5⑵、⑶所示之侵權行為?如有,此部
分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⒈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
拒絕給付;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8條前段、第144條第1項、第197條第1項前段分別有明文。
又所謂知有損害,即知悉受有何項損害而言,至對於損害額則無認識之必要。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於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即應起算時效,非以知悉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所構成之犯罪行為經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為準。
⒉經查被告於附表編號4⑵、5⑵、⑶所示時間,於通訊社群軟體張
貼文章,指摘原告:「根本是詐欺集團」、「專屬女性情慾按摩店,淪陷為gay spa按摩師兼職的天堂」、「你的精神狀況跟人品本身就有問題,你之前在本店當師傅時一直偷店裡的東西」等語,固有妨害原告名譽之侵權行為。然原告自陳其發現被告張貼文章時,就對之提起刑事告訴,該時即知悉被告為侵權行為人(見本院卷第147-148頁);則原告就被告如附表編號4⑵、5⑵、⑶所示之行為,係分別於111年6月21日、同年6月28日、同年5月17日提起刑事告訴(如附表所示提起告訴日期),然其遲至113年9月23日始提起本件訴訟(見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823號第3頁),顯均逾2年之請求權時效,被告就前開部分為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應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5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非屬正當,不應准許。其假執行之聲請,應併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不合法、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溫祖明法 官 邱靜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附表:編號 時間 刊登方式 留言內容 備註 提起告訴日期 證據及出處 1 109年9月8日15時30分許 以Jay.Spa按摩店帳號在LINE貼文 Le-bisou spa老闆楊*祖,他們家的師傅都沒有寫名字,大部分都是他自己再接,本人跟照片差很多,照片看起來是20多歲,本來已經30多歲了,十幾年的舊照片在騙人。 張貼原告照片。 109年9月15日 刑事告訴狀(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727號卷第91頁) 2 109年9月8日15時30分許 同上 Le-bisou spa老闆楊*祖,竊盜案偵查開庭。之前他做客人手腳都不太乾淨,離職後還來工作室偷東西,現在被起訴了,來應徵,寫的都是假資料,使人心機構測,開的店,要小心去那邊消費,他很喜歡去告人家。 張貼原告另案涉嫌竊盜案件開庭之傳票及原告之照片。 109年9月15日 刑事告訴狀(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727號卷第91頁) 3 109年6月至9月8日前不詳時間 以同上帳號在臉書上張貼 Le-bisou spa色情按摩老闆楊*祖,竊盜案偵查開庭審查中。之前他(楊澤。)做客人手腳都不太乾淨,被前東家開除之後到工作室偷東西,現在被起訴中。事後才發現他當初來應徵的都是假資料,冒用別人的假身份證。之後挾怨報復,開始在爆料公社亂爆料,開始一串的亂爆料,抹黑造謠。真是個忘恩負、背骨。他平常都是推他自己,他是line的小編,舊照片。漂亮的都留推他自己,他本人黑眼圈很嚴重,又有大肚子。 張貼原告另案涉嫌竊盜案件開庭傳票、含有原告照片之對話紀錄擷圖、向被告應徵工作時所填寫JaySpa仕女按摩工作坊合約書照片。 109年9月15日 刑事告訴狀(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727號卷第91頁) 4 ⑴109年10月10日21時12分、21時20分 以「長庚科技大學」之名稱,在DCARD網站文章標題為「打臉jay spa/ESAspa 」之文章下 張貼 都30幾歲了,不要裝年輕,他本人真的很老,一直在用管制藥的人,硬的起來嗎?笑死人了。他最擅長自導自演,之後亂po文,在line的世界大家都知道是可以下載一個新line,在冒用別人的照片,你更是誇張用假帳號冒用別人的名字在自己的google店家說要斷你手指,反正一個會用藥得人真的得罪不起,楊大爺,都讓你一個演就好,不要在這討拍。 有偷就有偷,不要扯東扯西的,這種忘恩負意的人,當初是怎樣教你技巧的,當初是怎樣讓你來上班的,你竟然這樣回報,還配拿什麼講學金,書都讀到哪了。喔~我忘了他有用藥,臺灣法律都是保護壞人的,只要有病的犯法都無罪,真羨慕你。 張貼原告領取獎學金之照片 109年10月20日 訊問筆錄(臺北地檢109年度他字第12054號卷第21-22頁) ⑵110年2月19日 以同上名稱在DCARD網站文章內張貼 Le-bisou spa換湯不換藥,我點的是A師傅,卻來的是楊澤祖老闆,根本是詐騙集團當下我馬上就離開了,還有先前你聘請的邱姓工程師,在你的電腦裡看到一百多部客人偷拍影片,已經被士林地檢署起訴了,去這一家消費要小心啊!下一個色情網站的女主角會就是妳 111年6月21日 刑事告訴狀(臺北地檢111年度他字第6467號卷第2頁) 5 (1)109年10月11日15時42分 以「國立政治大學行政管理碩士學程」名稱,在DCARD網站文章標題為「打臉jayspa/ESA spa」文章下張貼 Le-bisou spa色情按摩老闆楊*祖,闖入前東家工作室竊盜案偵查開庭審查中。當初他來應徵時就是有預謀留假身分證跟寫假的紙本資料,學玩技術後先是背信違反了合約到外面開店就算了,竟然還惡意設局攻擊前東家後,到處編故事,那篇報導隨然被你安插濺諜小編所出賣報警,但真的沒什麼鬍子大叔跟女客人感染,全都是他自己編的故事,事後又一直到各大平台亂寫文章,我們惹不起有用管制藥的人,用完藥後亂寫文章攻擊人或著殺了人在台灣法律上都會被判無罪,我們真的惹不起有政府認證的VIP手冊(精神方面身障手冊)的人。他平常都是推他自己,他是line的小編,用以前的舊照片片,他本人黑眼圈很嚴重,又有大肚子。 張貼原告擔任Jay Spa仕女按摩工作坊按摩師時,以「周穎廷」名義所簽立之合約書照片 109年10月20日 訊問筆錄(臺北地檢109年度他字第12054號卷第21-22頁) (2)109年11月1日 以同上名稱在DCARD網站文章內張貼 「(Le-b?ou spa)&(H?rspa)專屬女性情慾按摩店,淪陷為gay spa按摩師兼職的天堂」之文章 111年6月28日 刑事告訴狀(臺北地檢111年度他字第6877號卷第2頁) (3)109年7月9日 以同上名稱在DCARD網站文章內張貼 你的精神狀況跟人品本身就有問題,你之前在本店當師傅時一直偷店裡的東西。 111年5月17日 刑事告訴狀(111年度他字第5299號卷第2頁) 6 109年10月11日15時49分許 以同上名稱在DCARD網站標題為「Le-bisou spa跟jay spa/ESAspa 按摩工作坊(型男 spa按摩)爭議始末」之文章下張貼 Le-bisou spa色情按摩老闆楊*祖,闖入前東家工作室竊盜案偵查開庭審查中。 當初他來應徵時就是有預謀留假身分證跟寫假的紙本資料,學玩技術後先是背信違反了合約到外面開店就算了,竟然還惡意設局攻擊前東家後,到處編故事,那篇報導隨然被你安插濺諜小編所出賣報警,但真的沒什麼鬍子大叔跟女客人感染,全都是他自己編的故事,事後又一直到各大平台亂寫文章,我們惹不起有用管制藥的人,用完藥後亂寫文章攻擊人或著殺了人在台灣法律上都會被判無罪,我們真的惹不起有政府認證的VIP手冊(精神方面身障手冊)的人。 他平常都是推他自己,他是line的小編,用以前的舊照片片,他本人黑眼圈很嚴重,又有大肚子。 張貼原告向被告應徵工作時所填寫之Jay Spa仕女按摩工作坊合約書照片 109年10月20日 訊問筆錄(臺北地檢109年度他字第12054號卷第21-22頁) 7 109年10月12日0時33分許 在DCARD網站前開標題之文章下張貼 Le 楊老闆 因為大家都知道你是小偷 所以沒有人想要點你,每天坐冷板凳…,每天時間太多了開始在幻,怎麼把jay抹黑.你怎麼不去選政治助理,想像力這麼豐富太可惜了,但我們這邊的客人,都說你的香腸不到3分鐘,就軟到不行,是不是平常有在嗑藥課太多不行。 標題同上 112年5月9日 刑事告訴狀(臺北地檢112年度他字第5240號卷第3、13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