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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醫再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醫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邵曰道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簡榮生、曾令民、臺北榮民總醫院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院113年度醫再字第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萬元,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民事訴訟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8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冠璇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