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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醫再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醫再字第1號抗 告 人 邵曰道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簡榮生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日本院114年度醫再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抗告必備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於114年10月2日對於本院114年度醫再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林伊倫法 官 陳彥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