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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重上更一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5號上 訴 人 焦燕明(即羅艾雲之承受訴訟人)

焦燕陽(即羅艾雲之承受訴訟人)

Christina Mingyee Lin(即羅艾雲之承受訴訟 人)

Doria Wen Fong Fan(即羅艾雲之承受訴訟人)

Julia Wen-Chiao Fan(即羅艾雲之承受訴訟人)

Jennifer Mingchien Lai(即羅艾雲之承受訴訟 人)

Sylvia Wen-Chin Erickson(即羅艾雲之承受訴訟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葉思慧律師

吳尚昆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熙平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19日本院114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前揭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已委任而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所明定。

二、查本件於第二審受上訴人委任、具備特別委任權之訴訟代理人葉思慧律師、吳尚昆律師為上訴人於民國115年6月12日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馬傲霜法 官 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以真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