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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重上更一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3號上 訴 人 楊莊素貞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複 代理 人 張家銘律師訴訟代理人 許雅筑律師

陳德聰律師被 上訴 人 楊炳凰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參 加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訴訟代理人 賴錫湖

洪靖捷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葉珊谷法 官 陳賢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文儀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