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7號上 訴 人 曹進松訴訟代理人 曾浩維律師 高嘉佑律師被 上訴 人 江清義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複 代理 人 黃鳳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算合夥財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趙雪瑛法 官 陳雯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韋杉裁判案由:清算合夥財產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