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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重上更一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6號上 訴 人 徐登賢

徐登庸徐登文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律師被 上訴人 徐依晴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被 上訴人 濟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宗亮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複 代理人 毛仁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贈與及買賣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5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另應就如附件所示事項提出書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法 官 許純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珮茹附件:

一、被上訴人應於115年2月10日前就「通謀虛偽部分」提出書狀:

被上訴人濟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濟緯公司)於第三審答辯狀提到「頂多該贈與行為有隱藏買賣真實性之可能性」。請說明濟緯公司有無抗辯贈與甲應有部分隱藏買賣行為?

二、上訴人應於115年2月10日前就「代位請求塗銷登記部分」提出書狀:

⒈上訴人對於徐依晴之債權屬於金錢債權?此項債權何時發生

?已否存在?⒉如是金錢債權,除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外,代位權之行使有

無其他要件?此項要件是否已該當?

三、兩造再於115年3月2日前就他造書狀表示意見。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