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6號上 訴 人 曾志偉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複 代理 人 陳禹翔律師被 上訴 人 裴祥麟(兼裴祥雲之承受訴訟人)
裴祥風(兼裴祥雲之承受訴訟人)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追 加被 告 邱瓈寬(即裴祥泉之遺囑執行人)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陳怡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1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張嘉芬法 官 張宇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