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1號上 訴 人 陳俊弘
陳芸儀陳芸皓陳芸齡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家瑋律師被上訴人 西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俊樑 同上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洪國華律師黃橙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吳素勤法 官 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1號上 訴 人 陳俊弘
陳芸儀陳芸皓陳芸齡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家瑋律師被上訴人 西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俊樑 同上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洪國華律師黃橙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吳素勤法 官 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