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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重上更一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1號上 訴 人 陳俊弘

陳芸儀陳芸皓陳芸齡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家瑋律師被上訴人 西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俊樑 同上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洪國華律師黃橙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吳素勤法 官 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