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更二字第79號變更、追加之訴原告 高為邦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變更、追加之訴原告 葉明村訴訟代理人 王彩又律師
張淑美律師變更、追加之訴被告 合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志宇訴訟代理人 梁升銘
倪子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楊雅清法 官 陳容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