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字第156號上 訴 人 莊秉中訴訟代理人 賴瑩真律師
郭哲銘律師被 上訴人 林金源
呂文才
陳蘭欣張錫卿莊萬章葉文益
簡正長林榮泰林志平
陳念祖張學義吳春淑
楊晴
邱麗珍陳慮明李文松
黃美連黃能謀陳阜東
黃文龍
林東壽吳炫鋒
鄭晉翔
李智明楊德能陳榮傳黃能鎮黃裕元
藍素梅彭啟明林育慈林東信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黃斐旻律師李季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上訴人於本院民國115年2月10日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上訴,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宋家瑋法 官 林于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