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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重上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字第156號上 訴 人 莊秉中訴訟代理人 賴瑩真律師

郭哲銘律師被 上訴人 林金源

呂文才

陳蘭欣張錫卿莊萬章葉文益

簡正長林榮泰林志平

陳念祖張學義吳春淑

楊晴

邱麗珍陳慮明李文松

黃美連黃能謀陳阜東

黃文龍

林東壽吳炫鋒

鄭晉翔

李智明楊德能陳榮傳黃能鎮黃裕元

藍素梅彭啟明林育慈林東信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黃斐旻律師李季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上訴人於本院民國115年2月10日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上訴,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宋家瑋法 官 林于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