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字第167號上 訴 人 曾王美麗
曾玲婷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合盛貿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5年3月18日本院114年度重上字第167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億2,646萬2,628元,依114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82萬6,478元。上訴人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具上訴聲明之上訴理由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賴武志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婕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