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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重上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字第13號上 訴 人 李 治訴訟代理人 林佳穎律師

莊乾城律師被 上訴 人 羅德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慶祥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複 代理 人 廖涵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江春瑩法 官 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信昱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