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字第13號上 訴 人 李 治訴訟代理人 林佳穎律師
莊乾城律師被 上訴 人 羅德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慶祥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複 代理 人 廖涵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江春瑩法 官 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信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