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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重上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字第258號上 訴 人 國企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國企國際家具股

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華幸國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黃正龍律師被 上訴人 李連春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法官謝永昌」記載,應更正為「法官許純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許純芳法 官 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尊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