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字第272號聲 請 人 陳智馨
李宜靜王文成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冠宇律師
鄭育丞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拿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捌佰參拾元,應予返還。聲請人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參佰肆拾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相對人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4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確定,應分別徵第一、二審裁判費1萬7,335元、3萬1,207元,聲請人分別繳納8萬2,675元、14萬7,037元(見士院113年度訴字第309號卷第18頁、本院卷第23、24頁),溢繳第一、二審裁判費6萬5,340元、11萬5,830元,聲請人聲請退還上開溢繳之裁判費,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何若薇法 官 趙雪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