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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重上字第 2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字第211號抗 告 人 蔡融鏡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顏路加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本院113年度審重上字第827號裁處抗告人罰鍰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梁夢迪法 官 饒金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