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字第212號上 訴 人 黃植建
黃植群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玉津律師被 上訴 人 祭祀公業黃仰山法定代理人 黃兆禎訴訟代理人 徐大維訴訟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
羅閎逸律師上 1 人複 代理 人 馬偉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1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7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2週內具狀陳報:被上訴人分配其處分本件土地所得價金新臺幣1億5,000萬元予派下員部分,係依祭祀公業規約規定、相關祭祀公業法令或係經祭祀公業派下員大會決議或其他根據所為?並提出相關證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張文毓法 官 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