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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重上字第 2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字第236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方海波訴訟代理人 葉子瑋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方志誠訴訟代理人 楊佳陵律師複 代理 人 楊定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8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陳賢德法 官 徐雍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文儀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