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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重上字第 3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字第345號抗 告 人 洪士鈞上列抗告人因呂柏勳等人與黃元榆間返還土地事件為證人,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日本院114年度重上字第34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王 廷法 官 汪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