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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重上字第 3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字第382號上 訴 人 合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文澤訴訟代理人 梁升銘

蔣美龍律師被 上訴 人 林信志兼訴訟代理人 林榮三被 上訴 人 林信宏

一、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1月1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二、本件請兩造先行準備下列調查要點:

(一)被上訴人於115年8月13日辯稱:其等共有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上,同小段850建號,門牌號碼同市區○○○路0 段00巷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占用上訴人所有坐落同段216-2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30平方公尺,房屋部分占用15.61平方公尺,其餘為增建物占用。因系爭房屋及增建物占用部分與數十年老建築整體結構相連,直接切割拆除可能危及建築物安全等語。被上訴人所辯有無民法第796條之1規定之適用?請上訴人表示意見。

(二)本件有無就拆除占用之房屋部分,可能危及原建築物安全為鑑定必要,請兩造陳明?倘有,兩造是否有建議之鑑定單位?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汪曉君法 官 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