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字第328號上 訴 人 張艷會訴訟代理人 李惠暄律師
王世品律師被 上訴 人 許富田特別代理人 許李玉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陳淑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2月2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呂如琦法 官 陳威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