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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重上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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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書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就上訴人實際施作工項及保固期是否屆滿等情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6月12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賴武志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婕馨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