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字第46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釩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光正訴訟代理人 毛英富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宗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宗民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吳書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就上訴人實際施作工項及保固期是否屆滿等情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6月12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賴武志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婕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