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字第54號上 訴 人 鄭江麗珍訴訟代理人 魏順華律師被 上訴人 渼橘喀實業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明淳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緯中律師複 代理人 古健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2月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容蓉法 官 楊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