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字第597號上 訴 人 李青芸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嚴子銘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75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捌佰陸拾捌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上訴時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4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對民國114年6月27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75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35萬9,2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3,868元。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387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上訴人仍應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馮得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