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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重上字第 5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字第517號上 訴 人 昌銳有限公司即泓豪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樓耘妏即樓維容共 同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被上訴人 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亮訴訟代理人 許正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9月1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汪曉君法 官 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