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字第662號上 訴 人 中華民國管 理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上 訴 人 王傳儒
王傳惠王傳揚視同上訴人 王憲玲(即王憲光、王憲筠之承當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昀成律師視同上訴人 王雅麗
蘇添秀
蘇添丁蘇美雪
蘇美珍
黃貞甄
蘇陳彩雲(即蘇吉郎之承受訴訟人)
蘇家頃(即蘇吉郎之承受訴訟人)
蘇美淑(即蘇吉郎之承受訴訟人)
蘇美蓮(即蘇吉郎之承受訴訟人)被 上訴 人 黃耀賢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115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5年6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賴秀蘭法 官 林伊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