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字第664號
參 加 人 萬達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成上列參加人就上訴人創光開發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周憶筠間請求支付價金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參加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3日內,繳納參加訴訟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參加人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支付價金事件,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提出「民事陳述意見狀」,均係以「參加人」名義為陳述(本院卷第101-107頁),應認係聲請參加本件訴訟之意,合先敘明。又參加人未據繳納聲請參加訴訟裁判費,茲限其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江春瑩法 官 邱蓮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