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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重上字第 6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字第672號上 訴 人 張廣洋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美智等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4年4月29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5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二千三百二十二萬七千一百六十八元。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十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十九萬九千零八十九元及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十二萬一千一百七十九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確認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號判例意旨參照)。故訴請確認被告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被告所主張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6號裁定參照)。又起訴或上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4條第1項但書亦有規定。

二、上訴人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起訴請求確認被上訴人就祭祀公業張能旺(下稱系爭祭祀公業)下四房張德田支派之派下權不存在,揆諸上開裁判意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祭祀公業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上訴人起訴時系爭祭祀公業總財產為附表所示25筆不動產(其中編號20之土地雖於上訴人起訴後之113年4月22日移轉登記予第三人,惟起訴時仍為系爭祭祀公業所有,應併算其價額),除附表編號20之土地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外,其餘24筆土地則按起訴時即113年公告現值計算,其價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億7,872萬6,012元,有系爭祭祀公業不動產清冊、土地登記謄本及不動產點交暨價金履約保證結案單可佐(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203號卷〈下稱2203號卷〉137頁、原審卷一43至93頁、本院卷129、131頁)。又系爭祭祀公業之派下共六房,被上訴人主張其等所占系爭祭祀公業四房張德田派下權比例合計二分之一,有系爭祭祀公業派下全員系統表在卷可稽(見2203號卷133至134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322萬7,168元(278,726,012×1/6×1/2),應徵第一、二審裁判費依序為21萬6,424元(適用113年12月31日修正前標準)、35萬2,386元(適用114年1月1日修正後標準),扣除上訴人已繳納第一、二審裁判費1萬7,335元(見2203號卷5頁)、3萬1,207元(見本院卷20頁)外,尚應補繳第一、二審裁判費19萬9,089元(216,424-17,335)、32萬1,179元(352,386-31,207),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末查,本件繫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期間,該法院於113年4月11日所為113年度補字第814號裁定,僅命上訴人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見該法院卷第91頁),未就訴訟標的價額為核定,上訴人謂第一審法院已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顯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胡芷瑜法 官 林尚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莫佳樺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未特別標註者,權利範圍為全部) 面積 (平方公尺) 起訴時公告現值(新臺幣元)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元) 備註 1 宜蘭縣○○鎮○○○段0000地號 369.61 4,900 1,811,089 2 宜蘭縣○○鎮○○○段0000地號 1324.29 4,900 6,489,021 3 宜蘭縣○○鎮○○○段0000地號 763.99 22,500 17,189,775 4 宜蘭縣○○鎮○○○○段000地號 201.96 4,900 989,604 5 宜蘭縣○○鎮○○○○段000地號 175.91 4,900 861,959 6 宜蘭縣○○鎮○○○○段000地號 853.94 22,500 19,213,650 7 宜蘭縣○○鎮○○○○段000地號 6073.36 22,500 136,650,600 8 宜蘭縣○○鎮○○○○段000地號 199.65 4,900 978,285 9 宜蘭縣○○鎮○○○○段000地號 778.07 4,900 3,812,543 10 宜蘭縣○○鎮○○○○段000地號 58.78 4,900 288,022 11 宜蘭縣○○鎮○○○○段000地號 539.2 4,900 2,642,080 12 宜蘭縣○○鎮○○○○段000地號 114.05 4,900 558,845 13 宜蘭縣○○鎮○○○○段000地號 113.16 4,900 554,484 14 宜蘭縣○○鎮○○○○段000地號 507.18 4,900 2,485,182 15 宜蘭縣○○鎮○○○○段000地號 1187.18 4,800 5,698,464 16 宜蘭縣○○鎮○○○○段000地號 929.78 4,800 4,462,944 17 宜蘭縣○○鎮○○○○段000地號 1487.09 4,800 7,138,032 18 宜蘭縣○○鎮○○○○段000地號 1787.24 4,800 8,578,752 19 宜蘭縣○○鎮○○○○段000地號 1275.35 4,800 6,121,680 20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 1429.59 39,200,000 262地號土地於113年2月28日與訴外人北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買賣契約,以該交易價格為訴訟標的價額(見本院卷129、131頁) 21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 3218.44 2,200 7,080,568 22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 1111.82 2,200 2,446,004 23 宜蘭縣○○鄉○○○段00地號 (應有部分786/969) 969.2 1,900 1,493,708 24 宜蘭縣○○鄉○○○段00地號 137.05 1,100 150,755 25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 963.14 1,900 1,829,966 合計 278,726,012 本件被上訴人所主張系爭祭祀公業之總財產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之價額 23,227,168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