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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重上字第 6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字第681號上 訴 人 華南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邦彥訴訟代理人 王曹正雄律師複 代理人 葉庭嘉律師

邱云莉律師曾俊倫律師被 上訴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複 代理人 丁嘉玲律師

賴俊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5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5年8月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周珮琦法 官 蔡子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馬佳瑩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