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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重上字第 6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字第688號上 訴 人 源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善齡訴訟代理人 李益甄律師複 代理 人 賴禹綸律師

李怡臻律師被 上訴 人 馬夏雪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業經兩造於本院調解成立,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陳君鳳法 官 吳孟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