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字第688號上 訴 人 源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善齡訴訟代理人 李益甄律師複 代理 人 賴禹綸律師
李怡臻律師被 上訴 人 馬夏雪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業經兩造於本院調解成立,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陳君鳳法 官 吳孟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