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字第608號上 訴 人 郭武明 原住○○市○○區○○路0段000號被 上訴 人 李倉吉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黃絲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0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9日原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0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足額上訴費,經本院於115年1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萬4,767元,該裁定於115年1月15日職權公示送達上訴人,有前開裁定、本院公示送達公告及公示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29、230、233、234至237頁)。上訴人迄未補正上訴裁判費,亦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答詢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附卷足佐(本院卷第245至251頁),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何若薇法 官 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呂 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