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618號抗 告 人 李哲宇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莉婷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就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所為114年度重上字第618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法 官 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