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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重上字第 743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重上字第743號上 訴 人 黃子文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律師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訴訟代理人 王歧正律師

馬傲秋律師徐瑞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5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由郭曉蓉變更為趙子賢,經趙子賢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125-129頁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財政部令),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上訴人主張:伊為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以地號稱之,合稱系爭土地)之管理者,上訴人於系爭土地上搭蓋如原判決附圖之編號000(1)、000(2)、000(1)、000(1)、000(1)、000(2)所示地上物(下合稱系爭地上物),乃無權占有系爭土地,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上訴人拆除系爭地上物,並返還系爭土地。又上訴人無權占有系爭土地,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爰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上訴人按系爭土地申報總價額年息5%給付新臺幣(下同)136萬5,244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另自114年2月1日起至上訴人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被3萬1,731元(被上訴人就原審判決駁回其餘請求部分,未聲明不服)。

三、上訴人則以:伊雖無法提出合法占有系爭土地之依據,但確實有取得系爭土地之使用權,並非無權占有,是被上訴人請求拆屋還地,及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均無理由。若認被上訴人主張拆屋還地有理由,則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部分按系爭土地申報總價額年息5%計算,並無意見等語,資為抗辯。

四、原審判決上訴人應拆除系爭地上物,騰空返還系爭土地予被上訴人,並給付被上訴人136萬5,244元本息,及自114年2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3萬1,731元,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五、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搭蓋系爭地上物,無權占有系爭土地,應騰空返還系爭土地,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等語,為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按判決書內應記載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

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為系爭土地之管理者,上訴人所有系爭地上物無權占用系爭土地,上訴人自應拆除無權占用之系爭地上物,騰空返還系爭土地予被上訴人,又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自110年3月1日起至114年1月31日止,按系爭土地申報總價額年息5%計算占用系爭土地所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共計136萬5,244元,及請求自114年2月1日起至實際交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應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3萬1,731元,均為有理由等情,業經原判決論述甚詳(見原判決第5-9頁),本院此部分意見與原判決相同,爰依上開規定予以援用,不再贅述。

㈡本院另補充如下:上訴人迄言詞辯論終結前仍未提出合法占

有系爭土地之依據,本院無法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又上訴人上訴後表示會向被上訴人承租系爭土地,希望被上訴人不要提告等語,乃上訴人訴訟外解決紛爭之方式,與本案審理無涉,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179條規定,請求上訴人拆除系爭地上物,騰空返還系爭土地,並給付被上訴人136萬5,244元,及自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另自114年2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3萬1,731元,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從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或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林祐宸法 官 楊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