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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重上字第 7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字第751號上 訴 人 甲男之母 姓名住所詳對照表

甲男之姐 同上兼 上1 人法定代理人 甲男之父 同上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惠暄律師(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律師)複 代理 人 王世品律師上 訴 人 乙男 姓名住所詳對照表兼 上 1 人法定代理人 乙男之父 姓名住所詳對照表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月雪律師(法扶律師)

江鶴鵬律師(法扶律師)被 上訴 人 丙女 姓名住所詳對照表兼 上 1 人法定代理人 丙女之父 姓名住所詳對照表

丙女之母 同上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0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7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尚諭法 官 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正本關於被隱蔽人之身分資料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項之規定隱蔽之。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