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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重上字第 756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重上字第756號上 訴 人 葉美麗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被上訴人 魏明春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律師

劉彥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9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5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被上訴人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之配偶即訴外人白文正於民國79年6、7月間,向訴外人賴金義購買如附表所示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斯時受限於白文正無自耕農身分而無從登記為所有權人,遂約定將系爭土地設定如附表所示最高限額抵押權(下合稱系爭抵押權)予上訴人,擔保白文正對賴金義移轉土地請求權或損害賠償之相關權利。嗣因土地法於89年1月26日修正刪除有關農地僅得由自耕農身分取得之相關規定,賴金義遂於89年7月4日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白文正,卻漏未塗銷系爭抵押權。白文正於97年7月2日死亡,伊與訴外人白介宇、白介人及白介芃共同繼承系爭土地,則系爭抵押權並無擔保債權存在,且存續期間已於109年7月25日屆至,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系爭抵押權自不存在,爰依民法第828條準用第821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求為命上訴人塗銷系爭抵押權之判決(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於本院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白文正與伊係男女朋友關係,伊委託白文正代為管理財產,系爭抵押權相關資料都存放在白文正處,伊無其他證據可提出等語,資為抗辯。並於本院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經查,白文正於79年6、7月間向賴金義購買系爭土地,並於79年7月26日設定系爭抵押權予上訴人,登記內容如附表所示。賴金義於89年7月4日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白文正。白文正於97年7月2日死亡,被上訴人與白介宇、白介人及白介芃為其繼承人,共同繼承系爭土地,迄今未辦理遺產分割等情,有宜蘭縣地籍異動索引、土地登記謄本、戶籍謄本(除戶部分)、繼承系統表、異動索引查詢資料、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等件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55至87、101至105頁,本院卷第75至86、97至99頁),應堪信為真實。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抵押權人(債權人),無既存之債權,且原擔保之存續期間所可能發生之債權,已確定不存在,依抵押權之從屬性,應許抵押人請求抵押權人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11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乃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所明定。上訴人未舉證證明系爭抵押權現有擔保債權存在,且系爭抵押權之存續期間已於109年7月25日屆至,上訴人亦未證明存續期間有擔保範圍之債權發生,並稱無證據可提出(見本院卷第131頁),依抵押權之從屬性,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28條準用第821條規定,求為命上訴人塗銷系爭抵押權,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呂如琦法 官 江春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學妍伶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所有權 權利範圍 抵押權設定登記內容 1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同鄉○○○小段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分之1 登記日期:民國79年7月26日。 收件年期:79年。 字號:羅字第010867號。 權利人:葉美麗。 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1,000 萬元。 存續期間:79年7月25日起至109年7月25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證明書字號:羅地字第003527號 共同擔保地號:○○○段000 ○○段000、000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2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同鄉○○○小段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分之1 3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同鄉○○○小段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分之1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