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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重上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字第76號上 訴 人 旭洋製衣實業法定代理人 陳美雲訴訟代理人 閻道至律師訴訟代理人 尤文粲律師被上訴人 臺灣微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源豐訴訟代理人 張少騰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雅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月3月1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王 廷法 官 汪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