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字第785號上 訴 人 邱振綿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律師
周信愷律師被上訴人 李鼎剛
李宇奇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楷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出資額收買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1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吳素勤法 官 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