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字第705號上 訴 人 林寶桂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律師複 代理 人 蔡復吉律師被 上訴 人 高麗敏
蔣瑞娟陳浚騰上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偉成律師
林聰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因程序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9月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曾明玉法 官 林晏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