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字第96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徐子晴訴訟代理人 吳奕綸律師
陳彥均律師被 上訴人即 上訴人 林禹辰訴訟代理人 陳宏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合夥出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6月22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法 官 林哲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盈真